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729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2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06151.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046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