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初35号
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1-12。
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729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广场E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徐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789.39元,减半收取计156,894.7元,由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美  蓉
审 判 员     马少飞
人民陪审员     刘治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壮森
书 记 员      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