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努尔**·合德**、***其他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异354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瑞,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729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阁,新疆鼎泽凯(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农十二师三坪垦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8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努尔**·合德**,男,哈萨克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在本院执行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远公司)与***、***、***、***、努尔**·合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不予执行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克仲决字第49号裁决书,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不予执行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的(2011)克仲决字第49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首先,原新疆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及我方均未收到过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的开庭传票和电话通知,福瑞公司系合法注册登记的公司,有明确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但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却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且在福瑞公司注销公告刊登之后,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才公告送达了本案开庭传票,该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福瑞公司的应诉权利。其次,筑远公司提交的奎屯测绘公司出具的8份《房屋面积审定通知单》及证明一份,完全是其单方行为,我方根本不知情,系无效的伪造的。综上,该裁决书违反了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筑远公司称,1.***系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为本案的被执行主体,并承担本案责任的,其并非本案仲裁裁决书的当事人,故其无权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2.***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克拉玛依市中院)提出与本案相同的请求及事实理由,克拉玛依市中院作出(2021)新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再次提出同样的请求,违反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故请求贵院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称,我方对***的申请没有意见。
被执行人***、***、***、努尔**·合德**、***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筑远公司与被执行人福瑞公司(已注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克仲决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福瑞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筑远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12)乌中执字第162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乌中执字第16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筑远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福瑞公司股东***、***、***、***、努尔**·合德**、***、***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以(2017)新01执异198号、199号、200号、201号、202号、203号、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筑远公司的追加申请。后筑远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新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努尔**·合德**、***、***为被执行人,对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1)克仲决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福瑞公司的给付债务2,291,719.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努尔**·合德**、***、***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8月31日作出(2019)新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努尔**·合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筑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新01执恢57号。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筑远公司与福瑞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筑远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水电费及排污费分摊明细表》《房屋面积审定通知单》《编制说明》《工程决算协议》、汇款收据、工商档案等证据。仲裁庭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依据《房屋面积审定通知单》《水电费及排污费分摊明细表》共同确定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总面积,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认定筑远公司存在多施工1748.32平方米的事实,遂裁决福瑞公司支付筑远公司该部分的工程款及材料费等。
另查,***于2021年2月向克拉玛依市中院申请撤销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的(2011)克仲决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其申请理由为,一、福瑞公司与筑远公司虽然约定“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奎屯办事处”的表述,双方并没有就仲裁的范围明确,也未就仲裁的范围达成补充协议,应认定仲裁条款无效;二、福瑞公司没有参加仲裁,仲裁机构没有通知其参加仲裁,剥夺了其合法权利,严重违反了仲裁程序。克拉玛依市中院认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对其申请理由不予审查,遂于2021年3月13日作出(2021)新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2011)克仲决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2012)乌中执字第162号执行裁定书、(2018)新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2019)新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书、(2021)新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在向克拉玛依市中院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时,已将仲裁庭的送达程序问题作为其申请撤销的理由提出,而其又在本案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
另,在本案中,***主张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八份《房屋面积审定通知单》及证明系筑远公司伪造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对此,本院认为,八份《房屋面积审定通知单》系第三方奎屯天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单据,仲裁庭以该份证据及《水电费及排污费分摊明细表》共同确定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总面积,而***所称“证明”文件,则在仲裁裁决书中并未提及。虽然上述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且“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筑远公司系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获取的事实,故其该项请求不符合“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款则规定,“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或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明显超出了上述法定期限,属于逾期申请,且其所提理由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克仲决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 剑
审  判  员   邓 颖
审  判  员   陈晓春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阿热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