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执复4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异议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邹玉珍,女,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武开宣,男,194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执行人:努尔霍加·合德霍加,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张松林,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复议申请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执异22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瑾
审 判 员 杜 亚 莉
审 判 员 谢 乐 乐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古丽鲜·阿吾提
书 记 员 米热姑·艾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