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2执3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72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14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尚未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该款分期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和解协议期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新0102民初14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