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458号
原告:辽宁***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银卡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2263299809H。
法定代表人:李恒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祥,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裕,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城堡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406262XM。
法定代表人:张开西,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辽宁***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城堡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颜秀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