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2执恢410号之一
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向荣车业有限公司、潘向东、张丽萍、张建彪、张亚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67450.94元及自2014年2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对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履行的部分,由张建彪、张亚琴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向荣车业有限公司、潘向东、张丽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向荣车业有限公司、潘向东、张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04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64元,减半收取162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32元,由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向荣车业有限公司、潘向东、张丽萍、张建彪、张亚琴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执行到位164460.2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在租用的青龙街道福成村委土地上建造有无证厂房,该厂房现有多家租户使用,且涉及集资款等问题,暂无法直接处置。另被执行人张丽萍名下登记有苏D8××**号车辆,执行中依法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苏0402执恢410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并于2020年10月31日作出(2020)苏0402执恢410号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常州圣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向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向荣车业有限公司、潘向东、张丽萍、张建彪、张亚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除通过扣划银行账户存款,执行到位164460.2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仇慧星 审 判 员 杨川川 审 判 员 徐惜民
法官助理 路朝阳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