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870号
原告: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237797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古庄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57107387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方,女,汉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被告向本院递交了反诉状,因原被告一直在协商中,本院暂未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变更诉请申请,于2022年5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3845元,退回3820元),由原告常州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预交的反诉费6670元,退回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静
审判员 朱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