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潮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辖89号
原告:西安潮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之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稚品科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米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潮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稚品科教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西安潮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4日签订《西安市雁塔区XX园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坤元TIME内,合同就工程项目、工期及开竣工日期、材料设备供应、质保期限、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署后,原告全部垫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完成了所有的工程,双方又委托陕西博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的造价进行核定,最终核定的工程总造价为4153077.34元。合同约定待项目工程被告的开工报告时间满一年后22各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结算款项的95%,但第一笔应付款项被告就已经违约,延迟6个多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多次仅付原告工程款合计300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拖欠原告的工程款项1153077.34元迟迟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1153077.34元;2、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利息101920.24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实际要求支付至欠款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合同管辖约定法院前后不一致,故双方选择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20年4月17日裁定: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6月2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装饰装修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坤元TIME内。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为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的装饰装修工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园,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该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张彩玲
审判员孙叶花
审判员张凯
二O二0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冯凡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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