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3874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潮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栈。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与西安潮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栈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潮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栈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456414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潮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驿栈及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456414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