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285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裕路555号3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593225K。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盛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鹉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金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