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宁水机械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宁水机械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民终3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宁水机械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负责人:魏自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宁水机械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宁水机械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南京宁水机械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建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出现客观情况的变化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元(已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24.5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