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

平邑县泓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6民初5120号
原告:平邑县泓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067389188B。
法定代表人:孟祥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卫忠,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女,198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327国道东,新安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4337504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峰,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才,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地方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72508Y。
法定代表人:刘新才,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山东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新327国道西段路东,新安村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14016541U。
法定代表人:郭涛,经理。
被告:郭涛,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原告平邑县泓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源民资公司)与被告***、**、刘新才、郭涛、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泓源民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卫忠、被告***及被告***、**、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峰、被告刘新才及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涛、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源民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立即偿还所借泓源民资公司款项人民币5458800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利息、加息、罚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利息以
5458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新才、郭涛、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上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用等。庭审中,泓源民资公司放弃要求七被告偿还加息、罚息及承担其它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5日,***与泓源民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泓源民资公司借款7000000元整,双方于2017年8月7日签订借款凭证,将
7000000元借款支付完毕,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0‰,按月付息,逾期加收50%罚息,**、郭涛、刘新才、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并与泓源民资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借款合同到期后,经泓源民资公司多次催收,***于2019年7月3日归还1541200元,尚欠5458800元及自2019年9月20日以后的利息未偿还。
***、**、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借款
7000000元属实,其中4000000元借款由泓源民资公司的股东彭瑞波与廉卫忠指示**分四笔打给了彭瑞玲用于购买房子。1.2017年8月7日打给了彭瑞玲2000000元;2.2017年8月8日打给了彭瑞玲1000000元;3.2017年9月6日打给了彭瑞玲650000元;4.2017年9月8日打给彭瑞玲350000元。当时说好卖给***房子,但是一直未见到房子,在这期间,该房屋被国家占用,国家赔偿房屋款4290000元让彭瑞波领取直接偿还给泓源民资公司。2019年6月份,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在平邑县农商银行分红的1970000元股息亦偿还给了泓源民资公司案涉借款,截止目前,尚欠泓源民资公司本金740000元。
刘新才、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共同辩称,我们只是在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其它的不清楚。
郭涛、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泓源民资公司提供的***借款、还款情况汇总表及***借款情况表。***、**、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质证称,对借款还款情况汇总表有异议,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六笔账目与我方的还款数额有出入,并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8月30日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一份,证实2017年8月30日**偿还泓源民资公司借款190134元,而不是泓源民资公司提交的借款、还款情况汇总表中的
155000元;2.2017年9月29日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一份,证实2017年9月29日**偿还泓源民资公司借款324000元,而不是泓源民资公司提交的借款、还款情况汇总表中的290000元;3.2017年10月31日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转款凭证一份,证实2017年10月31日**偿还泓源民资公司借款334800元,而不是泓源民资公司提交的借款、还款情况汇总表中的299666.67元。泓源民资公司经对账后质证称,2016年8月19日,***的配偶**向泓源民资公司借款1700000元,已于2018年1月17日结清。***陈述的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六笔账目数额存在出入,差额部分是偿还的**向泓源民资公司借款1700000元产生的利息,因借款还款汇总表仅仅是对***借款的汇总,并未对**借款1700000元一起进行汇总,故出现差额。
泓源民资公司提交的***借款、还款情况汇总表及***借款情况表是对***与泓源民资公司多次借款及还款的情况汇总,***、**除对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六笔账目所涉数额提出异议外,对其他部分均无异议,针对***及**提出的异议,泓源民资公司作出了合理说明,因此,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5日,***向泓源民资公司提交借款申请书一份,申请书载明:因采购石材急需资金,向泓源民资公司借款7000000元,并承诺到期按时归还借款本息。2017年8月5日,泓源民资公司与***签订(平邑县泓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字(2017)年第0046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为借款方,泓源民资公司为出借方。借款种类:短期借款,借款用途:购石材,借款金额:柒百万元整,期限为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借款方式为在规定的金额、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借款利息执行月利率20‰,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合同中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泓源民资公司在债权人处盖章,孟祥山在法定代表人处盖章。2017年8月5日,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郭涛、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刘新才与泓源民资公司签订(平邑县泓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保字(2017)年第004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郭涛、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刘新才为保证人,泓源民资公司为债权人,鉴于***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债权债务合同(主合同),保证人愿意为债权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仟零伍拾万元整。债权人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决算期间),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相关应付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三年。合同中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郭涛、刘新才在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分别在保证人处盖章,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捺印。2017年8月7日,***与泓源民资公司签订借款凭证一份,该凭证载明:借款人***,借款用途购石材,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大写柒百万元整,借款日期2017年8月7日,到期日期2017年11月6日,月利率20‰。***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泓源民资公司在债权人处盖章,孟祥山在法定代表人处盖章。上述合同签订后,泓源民资公司于2017年8月7日通过账户15×××76向***的账户60×××17分三次转账交付借款共计7000000元。
在案涉借款发生之前,***分别于2016年6月1日向泓源民资公司借款2000000元,于2016年6月9日向泓源民资公司借款3000000元,于2016年7月15日向泓源民资公司借款
1000000元,于2016年8月15日向泓源民资公司借款4500000元。**曾于2016年8月19日向泓源民资公司借款1700000元。泓源民资公司庭审中陈述:2019年9月19日,其收到彭瑞波转入款项1450000元,用于归还了***于2016年7月15日的借款本金993226元,利息54000元,另外用于归还2016年6月1日***借款利息108000元,还归还了案涉借款利息294775元。泓源民资公司收到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18年度的股权分红1975616元,用于归还了***2016年6月1日借款利息87600元,归还2016年7月15日借款利息43800元,剩余偿还了案涉借款本金1541200元及相应的两笔利息303016元。泓源民资公司陈述内容与其提交的***借款、还款情况汇总表及***借款情况表内容相符。经核算,案涉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本金
1541200元,支付利息至2019年9月19日,剩余借款本金
5458800及利息,一直未向泓源民资公司偿还。2019年7月23日,泓源资本公司以其诉求,诉至本院。
2019年6月24日,泓源民资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鲁1326财保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山东美丽石材持有的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股权收益;冻结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后泓源民资公司又撤回对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泓源民资公司支付申请保全费2500元。
本院认为,***与泓源民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郭涛、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刘新才与泓源民资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庭审中,泓源民资公司提供了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转款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泓源民资公司与***达成借款合意后,泓源民资公司实际向***交付了借款7000000元,***对交付借款7000000元的事实亦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未归还借款本金数额及利息起算点的问题。***辩称彭瑞波已经替其偿还案涉借款本金4290000元及2019年6月份,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红1970000元也用于归还了案涉借款本金,目前尚欠泓源民资公司借款本金740000元的观点,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根据泓源民资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可以确定,***在案涉借款之前,与泓源民资公司存在另外四笔大额借款,***对该四笔借款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在***与泓源民资公司存在多笔借款未归还完毕且未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对于***的还款,泓源公司先行扣除在案涉借款之前的已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案涉借款的利息并无不当,***的该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称其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向泓源民资公司的六笔还款数额与泓源民资公司提供的还款数额不符的问题,泓源民资公司质证时已经作出说明,并且**对与泓源民资公司存在2016年8月19日的借款
1700000元不持异议,因此,**的该辩称观点,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泓源民资公司要求***偿还案涉借款剩余本金
5458800元及自2019年9月20日起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泓源民资公司主张的借款利息,其要求***按照月利率20‰即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刘新才、郭涛、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且该笔借款仍在保证期内,泓源民资公司要求其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郭涛、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平邑县泓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借款本金5458800元及利息(以5458800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刘新才、郭涛、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12元,保全申请费2500元,合计52512元,由***、**、刘新才、郭涛、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现廷
审 判 员 赵金华
审 判 员 华志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青红
书 记 员 郭瑞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