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6执2958号
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03CWXM。
法定代表人:王运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平邑县城新3**国道西段路东,新安村以西,组织机构代码91371326614016541U。
法定代表人:郭涛。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执行人:高元珍,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高元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高元珍、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20)鲁平邑证执字第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瑞国
审判员 薛 波
审判员 高崇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