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政务服务中心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一楼北门东侧及五楼A528和A532室。
负责人:管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新3**国道西段路东、新安村以西。
法定代表人:郭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昊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朝阳西路北蒙山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西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城蒙山大道2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星霖,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涛,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执行人:郭增祥,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执行人:高元珍,女,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政务服务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山东昊冉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郭涛、郭增祥、高元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22)鲁7101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智勇
审判员 董文胜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