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6民初5550号
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住所平邑县丰山路与平成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887655217。
负责人:刘忠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男,该行职工。
被告: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327国道西段路东,新安村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14016541U。
法定代表人:郭涛,经理。
被告:郭涛,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郭增祥,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高元珍,女,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郭增祥、高元珍之子),住平邑县。
被告:平邑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财政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9060082XM。
法定代表人:李鸿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山东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以下简称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被告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石材)、郭涛、郭增祥、高元珍、平邑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源担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商银行平邑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被告郭涛、华泰石材,被告郭增祥、高元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财源担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商银行平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违约责任,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华泰石材、郭涛、郭增祥、高元珍、财源担保承担。
华泰石材、郭涛、郭增祥、高元珍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异议。
财源担保辩称,担保属实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6日,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华泰石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1000万元,郭涛、郭增祥、财源担保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2018年5月16日临商银行平邑支行向华泰石材打款840万元,2018年6月15日临商银行平邑支行向华泰石材打款160万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借款利率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华泰石材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20年5月6日签订展期合同,对该笔借款展期,展期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借款利率进行了约定,高元珍与临商银行平邑支行签订共同提供保证担保承诺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2021年9月2日,华泰石材未归还本金,归还利息23784605.1元。
本院认为,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华泰石材、郭涛、郭增祥、高元珍、财源担保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展期合同、共同提供保证担保承诺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泰石材、郭涛、郭增祥、高元珍、财源担保借款后,未依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3784605.1元);
二、被告郭涛、郭增祥、高元珍、平邑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郭涛、郭增祥、高元珍、平邑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