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6民初6298号
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住所平邑县丰山路与平成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887655217。
负责人:刘忠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男,该行职工。
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新3**国道西首西经济开发区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X13766558A。
法定代表人:宋西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霖,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327国道东,新安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43375049J。
法定代表人:杨学光,总经理。
被告: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城327国道西段路东,新安村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14016541U。
法定代表人:郭涛,经理。
被告:祝均新,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季成玲,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祝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李宁,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杨学光,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杨慧,女,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郭涛,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以下简称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石材)、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石材)、祝均新、季成玲、祝磊、李宁、杨学光、杨慧、郭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商银行平邑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被告**石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丽石材、华泰石材、祝均新、季成玲、祝磊、李宁、杨学光、杨慧、郭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商银行平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石材偿还借款14549374.97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违约责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美丽石材、华泰石材、祝均新、季成玲、祝磊、李宁、杨学光、杨慧、郭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石材、美丽石材、华泰石材、祝均新、季成玲、祝磊、李宁、杨学光、杨慧、郭涛承担。
**石材辩称,借款是事实,欠款数额也对。
美丽石材、华泰石材、祝均新、季成玲、祝磊、李宁、杨学光、杨慧、郭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2日,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石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2000万元,美丽石材、华泰石材、祝均新、杨学光、郭涛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同日,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祝磊、李宁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祝磊、李宁以其名下位于平邑县浚河东路北,蒙阳北路东,汇东花园小区4号楼1-302室作为抵押,并在平邑县不动产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明号:鲁(2019)平邑县不动产证明第0××1号,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石材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一份,**石材将持有的平邑县实财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700万元股权及股权收益为其在临商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夫妻共同提供保证担保承诺书两份,证实季成玲、杨慧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7月12日,临商银行平邑支行将借款2000万元支付给**石材。2020年7月19日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石材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石材还款500万元,临商银行平邑支行对下欠的1500万元进行展期,展期时间11个月,2021年5月13日到期,展期期间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2.07125%。美丽石材、华泰石材、祝均新、杨学光、郭涛在担保人处签字,季成玲、杨慧作为共同担保人签订夫妻共同提供保证担保承诺书两份,祝磊、李宁签订担保函一份,以其位于平邑县浚河东路北,蒙阳北路东,汇东花园小区4号楼1-302室楼房为该笔展期贷款提供房地产抵押。截至2021年9月1日,**石材尚欠借款本金14549374.97元及利息、罚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临商银行平邑支行与**石材、美丽石材、华泰石材、祝均新、季成玲、祝磊、李宁、杨学光、杨慧、郭涛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夫妻共同提供保证担保承诺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后,**石材未依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临商银行平邑支行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美丽石材、华泰石材、祝均新、季成玲、杨学光、杨慧、郭涛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祝磊、李宁以房产提供借款最高额财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借款14549374.9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祝均新、季成玲、杨学光、杨慧、郭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第一项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就被告祝磊、李宁位于平邑县浚河东路北,蒙阳北路东,汇东花园小区4号楼1-302室楼房(他项权证明号:鲁(2019)平邑县不动产证明第0××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548元,由被告山东**石材有限公司、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祝均新、季成玲、祝磊、李宁、杨学光、杨慧、郭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