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349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杨慧。
被执行人:郭涛。
被执行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杨慧、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郭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93541.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保险、股权等情况,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已轮候查封,车辆、保险已查封,不要求处置。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于2021年12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未发现可控执行财产。截至2021年12月24日,共计执行款项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孙伟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