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飞,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执行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614016541U,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城新327国道西段路东新安村以西,
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峰,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执行人:郭涛,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被执行人:高元季,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郭峰、郭涛、高元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8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2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约定了违约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21)鲁1302执793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朱崇普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