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水河。
法定代表人:赵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士连,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旭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因与上诉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黄士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建六局与首开公司签订的《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04标隧道工程分包合同》《乌鲁木齐轨道交通1号线04标段南门站-北门站区间隧道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首开公司已完工程量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案证据亦不能确定已完工程量,故案涉工程造价尚不确定。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9月竣工验收,中建六局曾于2019年7月向首开公司发出《关于乌轨04标段分包单位山东首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南门站-北门站区间工程合同结算的函》,根据首开公司的抗辩及黄士连的陈述,首开公司并未与中建六局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现中建六局提出诉讼请求主张首开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虽然其主张超付工程款包括多项具体费用,但多项具体费用的认定与案涉工程结算密切相关,其亦在本案审理中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中建六局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以案涉工程造价的确定为前提,一审法院对于案涉工程造价未予查明致使中建六局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88.84元、上诉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66.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熙   坤
审判员 玉苏普江·伊卜拉依
审判员 王   秋   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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