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5655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温莘,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水河。
法定代表人:赵传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秭言,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漫,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邹温莘、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起诉。
审 判 长 蔡 笑
审 判 员 周志辉
人民陪审员 魏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