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佳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吕某与被告某某、某某,第三人大同市佳和建设有限责任、大同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吕某,男,汉族。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正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无业。
第三人大同市佳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总经理。
第三人大同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谢某某、魏某某,第三人大同市佳和建设有限责任、大同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以证据不足、需重新准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丽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苏鹏
二O一六年是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