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5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翔,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程陈,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举、王卫,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义,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龙猷,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余家塘。
法定代表人:李恩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思毅,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审第三人:陈思毅,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南路五龙公寓*楼。
负责人:尹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坤,公司员工。
上诉人***、郭翔、郭程陈因与被上诉人高文义、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思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5)黔方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翔、郭程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黄世军
审判员  殷 勇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邱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