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余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89785609F。
法定代表人:李恩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方县理化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大方县理化乡理化村新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27457083378。
法定代表人:杨黔立,该中心主任。
关于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大方县理化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方县理化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在2021年4月23日前履行工程款132888.21元,申请执行人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若被执行人大方县理化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能按期履行,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将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费用。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大方县理化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阿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