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8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住所地:大方县绿塘乡街上。
法定代表人:胡平,系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汪诗鹏、陈璇,贵州大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余家塘。
法定代表人:李恩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峰,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黔05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2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