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65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余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89785609E。
法定代表人:李恩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朝云,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锋,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住所地:大方县绿塘乡绿塘村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27457082815。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卫生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该卫生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印,男,199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与被告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于2021年11月12日提起反诉。2021年12月8日,原告大方县第二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同时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返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撤回反诉也是处分其权利,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12.00元,减半收取1856.00元,由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反诉费4194.00元,减半收取2097.00元,由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 钱 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