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2037号
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余家塘。
法定代表人:李恩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峰,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住所地:大方县绿塘乡街上。
法定代表人:胡平。
本院受理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大方县绿塘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峰(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1.00元,由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雄
审 判 员 杨利亚
审 判 员 韦绍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祖芳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