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毕节金海湖新区响水白族彝族仡佬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1民初5351号
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余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897855609E。
法定代表人:李恩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才,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响水白族彝族仡佬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响水白族彝族仡佬族乡响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20096588960。
法定代表人:陈超,乡长。
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响水白族彝族仡佬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减半收取计2960.00元,由原告大方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振刚
书 记 员  侯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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