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财保32—1号
申请人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宿迁华*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该公司董事长。
宿迁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宿迁华*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1月17日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解除对宿迁华*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解除对宿迁华*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对于江苏省苏科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12万元担保财产,因宿迁华*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未对其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故应予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宿迁华*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孙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旺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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