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2民初474号
原告:怀化市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迎宾南路澳门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88037289C。
法定代表人:蔡龙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云树,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580091728。
法定代表人:覃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亿民,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怀化市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88.85元,减半收取计25644.43元,由原告怀化市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华山
审 判 员 田 文
人民陪审员 范桂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惠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