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11民初2994号之二
原告: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580091728。
法定代表人:覃敏,总经理。
被告: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经济开发区新兴路10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5909606K。
法定代表人:胡桂生,董事长。
被告: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经济开发区新兴路10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UGY71。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总经理。
第三人:李先喜,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制药公司)、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本丰公司)、第三人李先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湘0111民初29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雨花区(产权证号:××,宗地代码:430111010002GB00017)土地的产权。
本院认为,经查明,现该案已经审理完毕并生效,被告无需承担任何给付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雨花区(产权证号:××,宗地代码:430111010002GB00017)土地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秦晓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曾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