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6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覃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胡桂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木本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民再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9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止,均余额不足。2021年9月15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2021年9月16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2021年9月2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9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9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381600.6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381600.6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