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唯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恢12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唯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 被执行人:文卫芝,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 被执行人:文军,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原权利人宁乡市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唯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卫芝、文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原权利人宁乡市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唯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卫芝、文军、***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2022年5月25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乡××路X栋XXX室,房产证号0×**的房屋。2022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2年12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作价2927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抵债。2023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82执恢1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