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863号
原告:***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人民路500号2幢1102。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华,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伦,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十全街吏舍弄10号7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菊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星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