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江区桓德纳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67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东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卜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花,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舜俊,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桓德纳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金鹰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史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君,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萍,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鼎盛银座商务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荣荣。
第三人:苏州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陵镇体育路**金鹰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英。
原告(反诉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桓德纳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江财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桓德纳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提起反诉。现原告(反诉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桓德纳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桓德纳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桓德纳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36.7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689.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吴江区桓德纳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沈阿兰
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