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121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1121号

本院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对原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内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第25页第三行:“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0年1月15日起……”,更正为:“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0年1月15日起……”。

原民事判决书第28页案件受理费部分:“本诉案件受理费215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37元,由原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37元,由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更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2153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5300元,合计91837元,由原告金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837元,由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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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厉昱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管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