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5417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东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卜建华,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云梨路****。
法定代表人:嵇兴宝,执行董事。
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特3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明确:一、申请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结欠申请人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82804元,于2020年8月15日前履行(上述款项直接汇至申请人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吴江支行,账号:88×××56)。二、如申请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的,申请人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按总额6082804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如申请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后,申请人之间的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此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因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82804元,执行费57814元。
立案后,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0年8月18日、2020年1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其在银行的多个账户已经由多个案件依次轮候查封,没有冻结到大金额存款;
3、经本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共涉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案件120件,总标的为334157147.9元,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在执行案件仍有38件,总标的322928188.1元;
4、经调查,本院已查封其名下未出售的76个车库,因被执行人至今不能履行义务,以案件(2018)苏0509执3631号对其车库进行司法拍卖,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仅成交3个车库,其余均已流拍,拍卖款尚不足以支付执行费;
5、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了调查,(2018)苏0509执663号、(2017)苏0509执6893号案件预查封81幢、88幢、95幢、96幢、102幢、103幢房产共计81套,(201)苏0509民初3919、3921、3922号等案件预查封房产50套,因部分房产未办理有效权证而暂未予司法拍卖处置,部分房产有效权证已办出正在处置中,其中,多套房产因涉及已出售、抵工程款等情况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法院在执行房产中已受理执行异议案件多起,执行异议期间房产不可处置,房产所有权需待执行异议之诉结果才可认定;
6、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房产进行拍卖,全部款项扣除优先受偿权、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等,全体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为15.45%,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939793元;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后再行参与分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名下已处置财产已全部分配,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或处置完毕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参与分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特399号民事裁定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金东
审判员 杨小红
审判员 赵向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