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6068号 原告: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51号7幢7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81975********,汉族,住苏州市,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号10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正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