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4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芦墟东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原告**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2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6300元,申请执行费299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本院立案后即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苏E×××××、苏E×××××、苏E×××××的车辆,本案已做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22年6月9日届满),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变价; **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座落于松陵镇山××路××、车库16的房地产; 上述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3、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松陵镇山××路××、车库16的房地产; 4、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松陵镇山××路××、车库16的房地产以1407000元拍卖成交,因其涉案众多,本院依法制定制定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23203.75元; 5、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涉及数起被执行人案件且金额较大,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及江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对部分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均未收到实际效果; 综上,本案已受偿金额为123203.75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现场照片、拍卖成交确认书、分配方案、划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已做了详尽的调查并进行了处置、分配,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25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