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2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东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