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1732号
原告: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林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0号1幢(第6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泰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