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田野家具有限公司与某某、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4739号
原告:杭州田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塘栖镇唐家埭村仲家埭29号1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楼巫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楠、***,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0号1幢(第6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田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杭州田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田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2243元,由原告杭州田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