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8937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童月娟建材商店,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录源村2组。
负责人:童月娟。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0号1幢第6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童月娟建材商店诉被告杭州恒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童月娟建材商店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童月娟建材商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童月娟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童月娟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