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厦民终字第3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三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翔安)产业区翔明路6号南侧1-4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蓝天碧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三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蓝天碧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三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已在厦门市思明区持续经营超过两年,实际住所地址在厦门市思明区,且合同签署地、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亦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讼争建设工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故本案应由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厦门三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厦门三德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