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1508号
原告福建省泷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东路锦绣家园1幢2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84119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蓝天碧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525室,组织机构代码:7841814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泷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蓝天碧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泷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08元,减半收取8054元,由原告福建省泷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