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2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执行人:闫少飞,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开发区渤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30522-6。
法定代表人:闫少飞。
被执行人:沧州绿茵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职业技术学院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20729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闫少飞、沧州沧亚塑胶有限公司、沧州绿茵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冀09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保险、证劵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多次派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及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9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