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晋0802执101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21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冯海斌审判员宁伟
书记员 李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