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5执6220号
本院的(2019)晋0105民初9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投融资管理中心、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884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建武
审判员 薄子伟
审判员 许福臣
书记员 张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