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与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银宏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802民初574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盐湖支行)诉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环保公司)、运城市盐湖区银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宏商贸公司)、王耀东、高永梅、裴根权、吕翠梅、临猗县供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行盐湖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后,其与被告格瑞环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其与本案已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2018年6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包括本案借款在内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盐湖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运建审判员杨荣平审判员崔鹏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