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运城市财源担保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恢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财源担保有限公司(原运城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谢勇。
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被执行人:吕翠梅,女,汉族,住。被执行人:裴斌,男,汉族,住。被执行人:马晓芬,女,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财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吕翠梅、裴斌、马晓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8)运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财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吕翠梅、裴斌、马晓芬立即归还452万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执行公证费用10850元及执行费782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司法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148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申请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
4、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4月29对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及其设备进行评估,但因被执行人设备管理人员不能将实物与抵押清单相对应,导致山西汇亨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无法清点清单上的设备,评估程序受限,故山西汇亨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退回该委托及相关资料清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吕翠梅、裴斌、马晓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李民杰
审判员 曹 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昱颖